沪发改环资〔2016〕15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
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节[2015]866号、沪建建材[2016]20号、沪环保函[2016]22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4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2665.88万元(详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计划
1、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66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本市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政策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4]182号)等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5年第二批280台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补贴资金6635.6万元。
2、按照《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0]833号)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71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补贴资金2075.75万元,前期诊断补贴资金246万元,第三方审核费用补贴资金45.68万元,共计2367.43万元。
3、按照《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2]88号)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居艺术设计博览中心等15个2016年第一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补贴资金2751万元。
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4]23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6年第一批1141辆老旧汽车淘汰补贴资金911.85万元。
二、有关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金安排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表:上海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二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4日
附表:
上海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二批)
序号 支持方向 金额 (万元) 具体支持内容 负责部门 使用依据 1 燃煤(重油)锅炉淘汰 6635.6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5年第二批280台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补贴资金6635.6万元。 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66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本市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政策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4]182号) 2 合同能源管理 2367.43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71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补贴资金2075.75万元,前期诊断补贴资金246万元,第三方审核费用补贴资金45.68万元,共计2367.43万元。 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0]833号) 3 建筑节能 2751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居艺术设计博览中心等15个2016年第一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补贴资金2751万元。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2]88号) 4 老旧汽车淘汰 911.85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6年第一批1141辆老旧汽车淘汰补贴资金911.85万元 市环保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4]23号) 1266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