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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资金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技改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4-08  浏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技改专项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建立健全涉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长效机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涉企资金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财企〔2013〕74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原则、范围和依据


  检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检查范围包括2010—2012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检查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62号)、《安徽省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039号)要求,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技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及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等为依据,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建设成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等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材料是否完整。


  (二)资金使用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投资所需资金(包括地方自筹资金、社会投资、银行贷款等)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专项资金是否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技改支出,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套取等问题。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各地安全隐患整治技改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人;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招标、财务、资产、档案等的管理是否规范。


  (四)项目效益和目标实现情况


  项目建设实现的目标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按照隐患整改通知要求进行了整治;工艺、设备、技术是否先进,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是否消除了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的效果;项目建设是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各县(市、区)自查自纠、市全面检查和省重点检查方式进行,从2013年7月18日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8日—7月31日)。


  本阶段工作由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技改专项资金开展全面检查。省属企业检查由所在地安全监管局组织安排。各县(市、区)要在7月3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经建处和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以及各种检查表(见《全省涉企资金检查工作方案》附表)。


  (二)市全面检查(8月1日—8月20日)


  各市在县(市、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由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带队的检查组,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市检查结束后,于8月2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检查汇总表(见《全省涉企资金检查工作方案》附件),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经建处和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


  (三)省重点检查(8月21日—9月15日)


  在市、县(市、区)检查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进行抽查。


  (四)总结完善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各市、县(市、区)根据自查情况和省抽查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厅经建处报告。同时,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技改专项资金监管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


  四、检查方法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汇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包括勘查建设现场、查阅财务资料和建设档案、走访基层员工等。


  请各地严格按照涉企资金检查工作方案要求,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制定周密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防止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