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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资金政策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5-24  浏览: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2015年12月8日


  附件


  湖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省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财政、水利、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等。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和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重大项目,主要包括按国家安排实施的洞庭湖治理、大中型水库水闸、大中型灌区、主要支流以上堤防加固等重大项目。


  面上水利项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及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治理、高效节水、农村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水电生态治理以及山塘、河坝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小型水库及重要山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文业务、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以及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以及列入省以上试点工作等管理任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等;


  (二)一般性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会议费等支出;


  (三)修建装饰楼堂馆所(不包括实验室等工作用房);


  (四)其他与相关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同一年度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省相关规划、计划项目;


  (二)前期工作完备的项目;


  (三)项目实施后,具有较好的工程、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主要内容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当年中央投资计划;


  (二)面上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必须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请示文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报送省级水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直管县市,按相关规定办理。初审时,要求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核、负责把关。


  第十一条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下达资金指标和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本级政府接到上级下达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在30日内下达。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一经批复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一)调整变更项目区或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达到或超过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额10%的,按原批准程序由省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批复;


  (二)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未达到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10%的,由市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报省级备案;


  (三)拟进行一般设计变更的,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查,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调整后的建设任务量不能少于原审批方案确定的任务量。


  第十六条 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要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或工作方案支出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等手续。


  第十九条 除涉密信息外,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按照省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执行,国家、省另有相应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程序报批设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