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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6-02  浏览:

  各盟市财政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了规范我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4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电影事业


  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遵照《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为加强我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厅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自治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自治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自治区本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管委会办公室应配备人员,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八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并将资金足额缴入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管委会办公室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未缴纳或者少缴纳资金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要在下月缴款前补缴。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国库。管委会办公室于每月18日前提供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缴中央财政资金明细表,由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管委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款专户。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管委会应确保将中央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或者拖延上缴。同时要加强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管委会作为执收单位,应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建立非税收入台账,加强对财政票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管理。负责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进行日常核查,督促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遵守《会计法》及相关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自治区全年电影专项资金征缴情况,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我区优秀电影剧本、优秀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六)全区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


  (七)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八)资助室内固定点数字电影放映。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的电影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并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隐匿票房收入、上缴电影专项资金不实的单位,经管委会核实后,除追缴应补缴的电影专项资金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管委会对违规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实行不良信誉登记管理制度。对连续2个月以上不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电影专项资金的盟市,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补助。


  对偷漏、瞒报、抗缴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电影管理条例》、《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和《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41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究企业法人及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影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