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金政策 >> 地方资金政策 >> 

湖南

湖南资金政策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6-20  浏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计生协会: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省级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需求,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专项资金。


  第三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和标准足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扶助对象、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含高危人群出生缺陷干预)、避孕药具补助、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及事业发展、计划生育“三结合”、计划生育创业贷款贴息、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及综合保险补助等。


  第九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按照目标人群数量、人(户)均补助标准分配。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资金,按目标人群数量分配。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手术量、费用标准、工作绩效指标等。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人口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流动人口数、使用避孕药具人数,以及工作任务、地域环境、服务能力、工作绩效等。对避孕药具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和事业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度总人口数、贫困地区人口数、少数民族人口数、财政收支状况、工作绩效、工作条件等。


  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用于对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计划生育家庭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助。


  计划生育创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用于对因发展生产、创业致富而贷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利息的贴息扶助。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及综合保险补助项目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用于在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住院护理等方面提供部分参保资金,以解除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计生协会按照《预算法》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资金测算,并确定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编入下年度预算,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中央资金在指标文件到达30日内下达,省级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十一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在30日内会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计生协会将资金分配下达本级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在30日内会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计生协会将资金分配下达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资金应当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和计生协会及项目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支出内容使用专项资金,认真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计生协会统一制定项目绩效管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先由市州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和计生协会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自评,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计生协会对项目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或抽查考核,或者通过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综合考核或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在省卫生计生委、省计生协会门户网站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和计生协会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计生协会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州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和计生协会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计生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