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法规〔2016〕933号
委内各处室、所属单位: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委发〔2016〕10号),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本委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本委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根据本委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就本委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活动等常见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二)对涉及本委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并出具书面分析报告,提供专题法律讲座、法制宣传或法律培训活动。
(三)参与起草、审查本委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四)参与、列席本委内部重大会议和对外谈判、磋商,提出专业性判断,提供法律意见。
(五)参与处理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听证以及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及处理方案。
(六)协助本委建立或完善内部涉法事务风险防控机制,对潜在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
(七)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与本委相关的合同、协议,并从法律角度提供书面审查、修改意见或建议。
(八)处理本委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委政策法规处的机构职责规定履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第四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精通法学理论和法律事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法律专家以及执业律师中选聘,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
(二)执业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熟悉、了解政策研究、规划计划、体制改革、投资管理和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基本运作流程及司法行政业务。
第五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采用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下列程序选聘:
(一)候选人员中法学专家由相关高校或省法学会等推荐产生,执业律师通过发布选聘公告征求。由法规处通过本委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公布岗位、职责要求、报名条件、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法规处对候选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在征求委相关处室意见后提出聘用人选方案;
(三)对于符合条件、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员,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工作条件和便利:
(一)参加或列席本委的有关会议,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二)参加本委组织的调查研究、专题讨论、决策咨询等活动;
(三)了解本委法治机关建设的相关信息;
(四)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五)对所承办的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并署名,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程序报送;
(六)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 兼职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法律事务,未及时告知本委并主动回避;
(二)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三)泄露或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其他损害本委权益、形象或不符合法律顾问身份的行为。
第九条 兼职法律顾问履行职责过程中,经本委同意所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由本委承担。
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本委部门预算。
第十条 兼职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二)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得到本委同意不再担任的;
(三)违反聘任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害的;
(四)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职行为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形的。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公务员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