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农经〔2016〕7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宁波)、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水利局、财政局、卫计委、环保局、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