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驻川部队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1-20  浏览:


  (川发改价格〔2017〕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2016年12月13日,我们印发了《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经研究,现将驻川部队医院接收地方患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川部队医院接受地方患者参照《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参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执行,其余部队医院按属地原则,参照执行驻地(所在市、州)相关规定。


  二、驻川部队医院经请示上级同意,参加地方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的,参照执行驻地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性调整政策,其他补偿政策由驻川部队医院按隶属关系向上级申请解决。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参照执行《四川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方案》(川发改价格〔2016〕582号)。具体实施时间,由部队医院与当地价格、卫生、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三、确定参加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的驻川部队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地方有关部门要同步衔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 1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