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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委内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1-20  浏览:


  机关各处室、委属单位:


  今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2016年7月起在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我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也下发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我


  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处室(局、中心、队)分别负责本处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几个处室联合起草的由牵头处室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处室参与审查。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根据填表说明(详见附件2)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委领导。


  二、各处室(局、中心、队)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价监局意见。价监局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意见》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各处室(局、中心、队)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各处室(局、中心、队)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处室(局、中心、队)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


  四、请各处室(局、中心、队)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国家和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略)


  2、填表说明(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