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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发湖南省、市、县成本业务工作基本任务清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2-13  浏览:


  湘发改成调〔2017〕34号


  各市、州发改委,县发改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成本机构工作任务,发挥成本工作整体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建设,特制订省、市、县三级成本业务工作基本任务清单,明确职责范围。


  一、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按照“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加快建立全球农业数据调查分析系统,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农业补贴等政策提供重要支撑”的要求,以国家布置的调查任务为牵引,紧密结合我省农产品生产实际,扎实完成常规调查、直报调查、专项调查、应急调查和成本预测等任务。主要工作任务有:建立健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加强调查数据汇总和分析预测工作。


  二、成本监审工作。成本监审是政府定价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全省成本监审工作重点是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审慎推进成本公开,促进成本及价格工作转型升级。主要工作任务:制定和完善成本监审工作规则,严格定调价成本监审,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切实加强成本监审工作保障。


  三、成本监测工作。成本监测是全省成本工作的新领域,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供给侧改革和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需要。全省成本监测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建立健全成本监测工作规则,进一步加强重要消费品社会平均成本发布,指导和督促公用事业单位公开成本,开展湖南经济运行成本监测和调查。


  四、“湖南成本价格发布平台”维护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重要商品价格指数编制的工作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好湖南成本价格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发布稻谷、生猪等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价格及指数。主要工作任务有:按时采集、汇总和发布稻谷、生猪成本价格和指数;分析预测全省稻米、生猪价格走势;全面展示全省成本工作情况及动态。


  五、工作要求。加强工作领导。要从思想上提高成本工作的认识,突出成本工作的地位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把成本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严格考核评比。采取综合考评与专项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成本工作的考核评比,严格落实全省发改系统综合考评制度,加强成本工作专项考评,考评结果通报全省发改系统,以促进成本工作落实。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成本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给全省经济建设和价格改革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导致在全国成本工作考评中有不良结果的,将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3日


  附件1:


  湖南省省、市(州)、县(区)成本业务工作基本任务清单(2017版)

 

工作类别 省级 市级 县级 主要依据
农产品成 本调查 1.完成国家布置的常规调查、直报调查、专项调查、应急调查和成本预测情况汇总上报,分析全省农产品生产、成本情况,为政府制定“三农”政策提供参考; 1.组织完成省布置的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汇总审核,组织开展本地特色农产品成本调查,加强本市农产品生产、成本分析,为政府制定“三农”政策提供参考;1.按要求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组织开展本县区特色农产品(至少一个品种)成本调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系列文件
2.组织全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人员业务培训;2.协调本级财政落实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经费;2.负责调查户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3.制定全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制度;3.组织本市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人员及调查户业务培训; 
4.协调国家和省财政落实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经费;4.组织本市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督查和考核。  
5.组织全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督查和考核。   
成 本 1.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办法; 1.开展市级管价项目成本监审; 1.开展县级管价项目成本监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
监 审 2.开展《湖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规定项目的成本监审; 2.按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成本监审; 2.接受上级安排开展成本监审。
  3.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成本监审; 3.接受上级安排开展成本监审。  
  4.接受上级安排开展成本监审。   
成 本  1.制定全省成本监测工作规则; 1.审核和采集重要消费品成本数据,协助发布成本数据;1.采集重要消费品成本数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9号)
监 测 2.组织开展全省重要消费品平均成本调查及发布工作;2.指导和督促公用事业单位公开成本;2.指导和督促公用事业单位成本公开。
 3.指导和督促公用事业单位公开成本;3.开展本地经济运行成本调查。  
 4.开展湖南经济运行成本调查。   
湖南成本价格发布平台  1.组织发布全省粮食和生猪生产成本、综合均价及其趋势分析预测; 1.负责平台监测企业的管理; 采集平台监测数据并上报。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340号)
2.负责发布平台日常维护;2.负责平台监测数据的审核上报。
3.负责发布平台的宣传。  
其他 1.指导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好农产品成本调查、成本监审、成本监测和成本价格发布平台数据采集汇总等业务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1.指导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好农产品成本调查、成本监审、成本监测和成本价格发布平台数据采集汇总等业务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2.协调财政落实成本工作经费; 2.协调财政落实成本工作经费;
3.完成好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3.完成好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市州和县(市、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监审项目 监审内容 监审部门
1 电力 市及市级以下电网电价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2 燃气 县及县级以下城市管网管道燃气销售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3 供排水 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区属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区属的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及县级以下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区属的污水处理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及县级以下污水处理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4 交通运输 省内跨县的渡口车辆过渡服务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渡口车辆过渡服务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跨县线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内线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区属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区属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区属客运出租车运输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及县级以下客运出租车运输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拖轮、驳船取送等垄断的港口服务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5 环境保护 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区属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级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县级价格主要部门
医疗废物处置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6 教育 市属公办幼儿园培养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属公办幼儿园培养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7 医疗服务 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8 养老服务 市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9 殡葬服务 市属殡葬基本服务成本、延伸服务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属殡葬基本服务成本、延伸服务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10 文化体育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国家4A级、市辖区内的国家3A级以下的景区门票成本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国家5A级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以下(不包括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市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县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11 房地产及物业服务 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建设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建设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市属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属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12 重要专业服务 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区属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成本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县及县级以下的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成本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注:1.执行中与实际管价权限相对应;


  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