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办字〔2017〕38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7]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管理职能,结合各自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拟订促进酒类流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
二、继续做好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后,不再据此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请与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尚未发放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予以封存处理。
附件:《商务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商务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运发[201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十二五”时期,我国酒类流通业面对市场深度调整,积极适应新变化,加快发展方式转变,行业销售规模稳中有增,新型营销模式不断涌现,发展质量和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同时,酒类流通在法规标准建设、行业组织化程度、现代流通创新推广、市场秩序规范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十三五”时期,酒类流通行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完善法规标准,改善营商环境,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升酒类流通企业现代化水平和行业组织化程度,促进酒类流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酒类流通企业活力,提升流通环节的质量和效率。强化政府在法制建设、规划引导、政策促进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创新引领,协调发展。始终把创新放在酒类流通工作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充分发挥酒类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促进酒类生产、流通、消费协调发展。
问题导向,综合施策。紧紧围绕酒类流通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促进和规范并举,从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质量、完善管理、改进服务等多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和加强。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推动形成制度健全、协作密切、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酒类流通社会共治体系,建立起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模式创新、融合发展的新型酒类流通体系,营造秩序规范、诚信经营、科学消费的流通环境,更好地引导生产,满足多元消费需求。
——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酒类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发展取得新进展,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理念广泛应用,现代流通方式得到推广,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得到提升,流通便利性和行业效率明显提高。
——流通体系进一步健全。酒类产销一体化比例进一步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流通网络布局更加合理。形成以大中型企业品牌经营为主导,小型企业特色化经营为补充,连锁、加盟经营为重要方式,电子商务普遍应用,现代物流体系完善的酒类流通协调发展新格局。
——流通环境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行为得到遏制,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溯源建设有序推进,推动建成全国追溯查询系统,追溯体系覆盖60%的酒类流通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酒类流通结构。优化经营主体结构,引导传统酒类流通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实现转型升级;鼓励优势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一批诚信经营、善于创新的酒类流通骨干企业;倡导中小企业细分市场开展特色化经营。优化酒类产品结构,适应酒类市场大众消费、个性消费、理性消费的趋势,引导酒类生产企业完善酒类品种、品质、品牌供给,促进地区特色酒类商品流通。加强品牌建设,促进酒类传统文化和现代产业的融合发展,形成一批知名酒类流通品牌企业。
(二)创新酒类流通模式。推动酒类生产和流通企业探索建立互利共赢的新型产销模式,提升产销一体化程度。积极推进和创新发展酒类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方式,规范发展品牌专营店、专卖店。促进酒类电子商务平台与线下企业融合发展,引导酒类企业探索精准化营销,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下沉流通渠道,做活销售终端。积极发展和利用第三方物流和智慧物流,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三)引导科学健康消费。组织开展“科学饮酒、理性饮酒、文明饮酒”专题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酒类商品知识,增强健康理性消费意识。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饮酒危害的认识,督促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和快递公司拒绝未成年人购酒、接收酒类商品快件。倡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低碳酒类产品,引导低碳生产、适度包装,促进绿色流通。
(四)推进酒类溯源管理。发挥酒类流通企业在供应链中的枢纽作用,联合生产企业共同打造酒类商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鼓励利用无线射频(RFID)、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加快建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酒类商品追溯体系,便于消费者利用手机、电脑等查询追溯信息辨别酒品真伪。加大追溯信息在供应链质量安全管理、诚信建设、税款征收等方面的应用,提升追溯体系综合服务功能。
(五)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酒类流通信用记录管理机制,利用“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加快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基于市场化综合信用评价和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的信用采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推广“事前告知承诺、事中分类评估、事后联动奖惩”的酒类流通信用管理模式。支持行业协会规范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创建、“黑名单”公示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六)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配合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酒类地区封锁,清理和废除阻碍酒类自由流通的有关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大市场、大流通的酒类流通发展格局。推进公平交易,规范大型商场收取酒类高额进场费、进店费、酒类经销商违规促销、恶性竞争等违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不断健全消费者维权和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实现酒类流通社会共治。
(七)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发展一批高水平的酒类国际合作及交易平台,依托酒类现货交易中心、大型展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酒类特色小镇等载体,促进内外贸、产供销协调发展。引导酒类企业“走出去”,赴境外参加有影响力的国际展览展会,建设境外商品采购、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和仓储物流网络。促进国内酒类生产流通标准规则与国际对接,为国内酒品走出去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当地政府赋予的酒类流通管理职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建立监督和评估制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后,不再据此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各地要做好工作衔接,创新管理方式,促进酒类市场平稳运行。
(二)强化制度建设。研究借鉴主要发达国家酒类管理经验,推动全国酒类管理立法,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已有地方性酒类立法的地区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鼓励其他地区加快制订地方性法规,为全国酒类立法探索和积累经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工作,完善酒类商业网点布局。完善酒类流通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条件成熟的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抓好已出台标准的宣贯执行。
(三)优化信息服务。推动建立服务消费者、酒类企业、管理机构的一站式酒类流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优化商品追溯查询、经销商查询、信息收集与发布等功能。加强酒类流通统计监测工作,完善统计报表,优化样本结构,提高数据质量,提升分析预测和信息服务能力。组织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编制行业发展指南、年度发展报告,发布预测预警信息,服务企业经营,引导理性消费。
(四)发挥协会作用。创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管理和运行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承接更多行业管理工作,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在政策咨询、行业自律、创新推广、研究分析、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商务部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