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城市停车场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7]47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停车场建设,积极推进一批城市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快完成停车设施摸底调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停车设施普查计划,确定普查范围,规范数据格式,尽快完成城市停车场普查、分类和确权相关工作,建立基础数据库,摸清现有城市停车设施底数,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同时,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建立停车场月度调度机制,于每月10日前将停车场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总体形象进度等数据报送我委交通处。
二、加快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依据摸底调查结果,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或对既有规划进行必要的修编,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快推进城市停车场建设。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是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老旧居民小区、国家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央商务区、公共设施集中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规划先行,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
四、抓好城市停车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各设区市选择1-2个有意愿的城市,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和发展实际,合理选择试点方向、试点区域,突出重点、有所侧重,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由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报我委审核后,择优选择报国家发改委,争取纳入国家试点示范范围,并进一步争取国家的政策、资金支持。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