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依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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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571-8705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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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
二、继续教育对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和教授级资格人员。
三、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
(三)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四)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
(五)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注册会计师考试;
(九)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教育;
(十)承担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课题研究,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十一)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十二)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十三)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四、继续教育内容
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统一由省财政厅确定。面授的继续教育内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最新会计业务和同级人社部门最新公需科目确定。
五、组织实施
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六、培训机构
鼓励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件的继续教育基地、社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等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并备案。培训机构条件和备案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继续教育开展的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实施时间
继续教育起止时间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截止时间原则上不迟于当年12月25日。
八、学时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会计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以下情况视同完成90学时: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注册会计师考试一科及以上成绩合格的;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教育,完成当年度学习任务并考试成绩合格的;
(三)全程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四)承担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课题研究并获奖的;
(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并超过3000字的;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并获奖的;
(七)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
九、学时登记
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负责登记。其他继续教育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进行登记。培训机构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应当在完成继续教育后的一个月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通过其他方式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学时后一个月内将证明材料递交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登记。
十、违规责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各级财政部门提请同级人社部门取消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财政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