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经贸〔2017〕33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规划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我国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物流整体服务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7]52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第二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现就我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二批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园区应具有较好的区位及交通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物流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在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园区已制定自身建设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并有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度健全,实际运营年限不低于1年,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园区满足《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较强的货运物流服务能力,集聚了一定物流企业,运营效率较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较高,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支撑保障作用。同时,具备应急物资大规模快速集散、中转能力。
(四)园区必须是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中一级、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所在地物流园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规划涉及的物流园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具体申报条件参见附件《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州发改委要会同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做好国家级示范园区申报工作,指导有意向参与的物流园区编制相关申报材料,并在2017年4月30日前,将推荐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具体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另行通知)。
(二)审核推荐。省发改委会同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及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依据国家确定的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上报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结果报送。公示期间无异议后,由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联合行文将推荐的物流园区名单和上报材料报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三、有关要求
1、市州发改委要会同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有意向园区编制报送相关资料。
2、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3、市州要严格把好申报关,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一律不予申报。申报文件和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联系人:曹来志、彭志勇
联系电话:89990842、89990839(传真)
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 具体要求 | ||||
货运枢纽型 | 商贸服务型 | 生产服务型 | 口岸服务型 | 综合服务型 | |
基本要求 | 满足《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相关条件和选址要求 | ||||
运营要求 | 开业运营满1年或以上,具有独立运营的物流园区管理机构 | ||||
园区收入 | 全部入驻企业物流业务年收入20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物流企业不少于3家 | ||||
实际占地面积 | ≥0.5km2 | ||||
物流运营面积占比 | ≥60% | ||||
园区物流强度 | 空港型≥60 | 200 | 300 | / | 500 |
海港型≥1200 | |||||
陆港型≥600 | |||||
年完成集装箱 | / | / | / | 60万TEU | / |
吞吐量 | |||||
仓储面积 | ≥20万平方米(其中,库房仓储面积≥10万平方米) | ||||
信息服务 | 具有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等,可以提供车辆进出管理、运营和统计等服务,平台网页级别(PR值)≥1.0 | ||||
配套服务 | 可以提供停车、住宿、餐饮、加油(加气、充电)、修理、物业、安保等配套服务,以及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政务和商务服务 | ||||
注: | |||||
1、物流运营面积占比=物流运营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其中,物流运营面积包括码头、铁路装卸线、道路、仓库、堆场、雨棚、流通加工场所、货车停车场、装卸搬运场地、信息服务用地等,不包括生活配套和商务配套用地。 | |||||
2、仓储面积,指园区拥有的库房及堆场等仓储设施面积之和。 | |||||
3、园区物流强度=园区年度货物吞吐量/园区总占地面积,单位:万吨/km2.年 | |||||
4、如个别指标达不到申报条件,但园区经营模式比较创新、其他指标特别突出的,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后也可申报。 |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