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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5-02  浏览:


  财税2017年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年第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0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