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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7年碳交易纳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5-02  浏览:


  浙发改资环〔2017〕326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宁波除外):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今年将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7年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碳市场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17号令)、《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6〕70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将于近期组织我省碳交易纳入企业开展2016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电力、化工、石化、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2014~2016年任一年年度温室气体排放达到26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及方式。请有关企业于5月22日前编制完成本企业2016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新增报告主体需填报2014~2016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发改部门,并通过浙江省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将相关数据和报告文本盖章版予以上传。


  (二)报送平台。浙江省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已全新改版,登录地址为http://www.zcarbon.org/,登录账号为企业填报联系人手机号,已初始化入库。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编制培训教材及平台操作手册将上传至平台首页,供下载学习。


  (三)报告主体变动处理。若报告主体在填报期内出现关停并转或不再符合碳交易门槛等重大变动,应通过所在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实后及时上报我委。


  三、报告审核


  (一)报告初审。请各地发改部门于5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纸质材料汇总上报我委,并通过浙江省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完成初审操作。平台登录账号为各地发改部门初审人员手机号,已初始化入库。


  (二)核查复查。我委将于6月初委托第三方核查、复查机构对全省碳交易纳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开展核查复查工作,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和各报告主体予以支持和配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许海萍


  电话:0571-87055051


  传真:0571-87051790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