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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推进CEPA先行先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CEPA先行先试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6-12  浏览:


  桂商港发〔201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CEPA先行先试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CEPA先行先试示范基地建设与认定工作已纳入2017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基地申报工作已纳入2017年各设区市绩效考核内容。请自治区相关单位积极推荐基地申报,各市认真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和培育工作。


  二、请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职能范围内做好对示范基地政策、资金方面等支持。


  附件:广西CEPA先行先试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推进CEPA先行先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7年6月5日


  附件:


  广西CEPA先行先试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充分发挥广西实施CEPA先行先试优势,根据《广西实施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服务贸易协议行动计划》安排,将在全区认定和推动建设CEPA先行先试示范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CEPA先行先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在全区范围内评定的,带头贯彻落实CEPA及先行先试政策措施,以开展桂港澳合作为重点,对港澳合作具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和创新能力的各类园区、企业或项目载体。


  第二条 示范基地应按照自治区新一轮开放发展要求,突出港澳特色,力争形成桂港澳产业合作的聚集区、我区扩大向东开放的支撑点、国际区域合作的试验田以及国际合作的人才高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园区型示范基地:是指设立在园区、开发区、集聚区以及园区内划定一定区域(即“园中园”)的示范基地。


  (二)街区型示范基地:是指设立在城区、乡镇、街道或在楼宇等的示范基地。


  (三)企业型示范基地:是指以某个大型项目或大型企业为依托设立的示范基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 具有明确的合法经营管理主体,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社会服务比较完善,运行2年以上。


  (二) 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与港澳合作相关计划。


  (三) 与港澳经贸合作具备一定基础。各项主要经济发展指标优异,近2年招商引资及对港澳服务贸易合作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能够持续吸引港澳项目入驻及产业集聚。


  (四) 具备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发展潜力。原则上要具有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品牌效应明显、善于改革创新的港澳服务贸易企业。


  第五条 申请园区型和街区型示范基地的单位除需满足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能力,能够吸引和支撑外向型经济发展。


  (二) 具有较好的经济发展基础,各项主要发展指标运行良好。


  (三) 吸引港澳投资已形成一定聚集效应,未来发展具有较大潜力。


  (四) 与港澳合作具有明显的示范性、创新性与带动性。


  第六条 申请企业型示范基地的单位除需满足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和相关手续,没有违法记录,各项主要发展指标运行良好。


  (二) 对港澳合作具有明显特色,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


  (三) 港澳资本占整个企业或项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三章 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推进CEPA先行先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CEPA联席办)负责统筹推进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根据广西对港澳合作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广西CEPA联席办分批组织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流程如下:


  (一)组织申报材料。自治区CEPA联席办下发通知,分批申报;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递交至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提交自治区CEPA联席办。


  (二)审核认定。自治区CEPA联席办在收齐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出具审核认定书面意见。评审组由自治区CEPA联席办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部分特邀单位、特邀专家组成。


  (三)批准授牌。经审核认定合格的示范基地,由自治区CEPA联席办向社会公示,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自治区CEPA联席办对示范基地统一授牌。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CEPA联席办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示范基地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政策及业务培训、考核评估和申报工作;利用各类平台和宣传媒介推介示范基地;推动示范基地与港澳开展考察、对接、交流等各类活动。


  第十条 自治区推进CEPA先行先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发展。


  (一)积极推动示范基地与港澳业界建立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


  (二)在开展本部门与港澳专业对接时,优先支持示范基地或基地内企业参与对接交流。


  (三)支持示范基地开展对港澳业界的宣传推介,扩大示范基地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积极促进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一)根据本市对港澳合作规划,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单位。


  (二)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主体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示范基地建设。包括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营造良好运营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构建优良配套服务体系。


  (二)制定和实施示范基地年度发展计划。加强对港澳经贸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现代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全产业链招商引资活动,大力引进港澳资本、技术、人才和服务等,吸引港澳产业在广西集聚,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定期向自治区CEPA联席办报送示范基地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四)贯彻落实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自治区CEPA联席办负责对示范基地进行第三方考核评估,每两年一次,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不达标的示范基地,按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2年。整改后评估仍未达标的,取消“广西CEPA先行先试示范基地”资格并摘牌。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被认定为“广西CEPA先行先试示范基地”的单位及示范基地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自治区推进CEPA先行先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本行业管理范围内,从政策、资金等各方面对示范基地及示范基地内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各项政策,适用于CEPA示范基地。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推进CEPA先行先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