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做好“加工贸易业务专用章”启用衔接工作,现将《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办贸函〔2017〕186号)转发你局,该通知要求今年7月1日起启用“加工贸易业务专用章”,请即通知各区县商务局、原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点,提前做好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启用新印章的具体衔接工作。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办贸函 〔2017〕186号).doc
福建省商务厅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