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7〕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6〕108号)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政策,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8月1日起,我市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主管(含代管)用人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