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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9-06  浏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20。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价款总额×税率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算,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