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商建发〔2017〕17号
各市商务局(委):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和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关于启动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建政函〔2017〕48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市商务局(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部署本区域内企业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并从2017年9月1日起,登录应用系统逐车、实时、准确地录入相关信息。
二、请各市商务局(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区域内已经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9月5日
(联系电话:0771-221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