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有关问题继续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16]122号)文件执行,省直管试点市县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各部门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反馈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各部门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0791-86266629
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0791-87287602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0791-86211467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0791-86650581
附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pdf
江西省科技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