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委员会),在皖规划编制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政办〔2015〕63号)精神及《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建法〔2016〕249号)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业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在11月开展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为做好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明确任务,有序推进,强化运用,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形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督的高效监管机制。
二、时间安排
2017年1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安排
1.抽查检查事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人员、设备等符合资质标准情况;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市场行为。
2.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检查组组成。
厅城市规划处、省建设稽查局负责人以及“安徽省城乡规划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
4.检查内容。
(1)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城乡规划编制成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5.检查方式。
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随机抽取,专家组实地检查。
四、检查对象
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厅城市规划处会同省建设稽查局随机抽取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抽查的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再重复检查),按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监管规则》抽查5%比例的要求,随机抽查单位数约4家。
五、相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行业规章制度,确保我省城乡规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开展自查、积极配合。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工作中总结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确保自查工作受到实效。同时应积极配合好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
3. 抽查时间、抽查单位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杨俊杰、张磊
联系电话:0551-62871509
2017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