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65号)规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档(8个,含宁波2个):湖州市、杭州市、海盐县、嘉兴市、海曙区、萧山区、鄞州区、舟山市;
二档(8个):衢州市、绍兴市、余杭区、温岭市、龙游县、丽水市、温州市、义乌市;
三档(7个,含宁波1个):德清县、江山市、龙泉市、桐乡市、诸暨市、奉化区、文成县。
公示期:2017年11月7日-11月13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反映,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联系人:省商务厅财务处 陈安 0571-87051597;商发处 楼肇良 0571-87050824;机关纪委 李玉林 0571-87051147 。
浙江省商务厅
2017年11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