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57号)规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市级5个: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
县(市、区)10个(含宁波1个):北仑区、平阳县、长兴县、柯桥区、诸暨市、浦江县、义乌市、江山市、三门县、莲都区。
公示期:2017年11月6日-11月10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反映,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联系人:省商务厅财务处 陈安 0571-87051597;电子商务处 章晗 0571-87051977;机关纪委 李玉林 0571-87051147 。
浙江省商务厅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