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新广法字〔2017〕73号
年工作要点中有关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推进全局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健康发展,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在此行政调解之列。
第二条 谁主管,谁负责”为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成立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局政策法制处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省新闻出版广电稽查总队、版权保护中心、江西传媒职业学院、省新闻出版广电监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信息中心、省加扰卫星电视管理中心、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二)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主动原则。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七条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内设处室、直属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局机关设行政调解室作为行政调解专门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进行行政调解。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十一条 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
第十二条 (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见附件),经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
(三)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局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协议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
(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卷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制处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行政调解申请书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职业 | |||||||
单位或住址 | 邮编 | ||||||
法人或社会 | |||||||
组织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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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和职务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被申请人 | |||||||
行政调解请求 | |||||||
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