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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印发《省统计局机关工会会员(职工)慰问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8-04-03  浏览:


  黔统办字〔2018〕1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贵州省总工会印发《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黔工总字〔2018〕12号)精神,结合省统计局机关实际,研究制定《省统计局机关职工慰问补助办法(暂行)》,经2018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统计局机关工会会员(职工)慰问补助办法


  (暂行)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关心和爱护全局工会会员(职工),充分体现组织的温暖和关怀,构建和谐统计、和谐机关,结合省统计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工会会员(职工)是指机关在编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局机关聘用的合同工)。局属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


  第四条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给予一次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


  第五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需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住院一次慰问一次。


  第六条 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品(金);其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送三个花圈(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机关工会、省统计局××处),直系亲属指工会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七条 困难工会会员帮扶费。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患国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如癌症、尿毒症等),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困难补助,由所在处室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机关工会委员会研究审批,由局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签字后,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离退休职工的慰问由离退休干部处负责)。


  第九条 工会会员出现本办法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所在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局机关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局机关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统计局机关职工困难补助和慰问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2018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