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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8-06-19  浏览:


  冀卫医函〔2018〕6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燃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省级专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健康体检中心和眼科医院由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行


  二、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三、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布局,统筹考虑,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七、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明确审批权限和各自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相关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附件: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列表:


  附件1-6.doc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