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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8-11-15  浏览:


  赣商务建设字〔2018〕192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2018年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商务厅


  2018年8月1日


  2018年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已列入省政府2018年民生工程。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全省“十三五”期间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


  2018年,继续重点在全省县(市)城区和乡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建设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应基本达到《全省“十三五”期间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总体方案》(赣府厅字〔2016〕62号)和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提出的建设改造标准。


  二、支持对象及要求


  (一)支持对象。


  支持县(市)城区和乡镇现有的老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新建农贸市场。


  (二)有关要求。


  1.对2016年1月1日后动工至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改造的县乡农贸市场均可予以支持。


  2.对地方有财政配套资金或引入其它建设改造资金的县(市)优先安排。


  3.尚在规划中的农贸市场原则上不支持,对产权不明确和存在其他纠纷的农贸市场一律不予支持。


  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将2018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资金2500万元,按照因素法(各设区市辖区内县、市、区个数)切块至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县(市)(详见附件1),由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县(市)按照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当地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资金额的50%。其他商务切块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于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如有调整使用情况,请在附件2中注明)。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全省“十三五”期间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总体方案》(赣府厅字〔2016〕62号)及《2018年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省级财政资金切块情况,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将具体实施方案(加盖公章)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项目实施。各地要积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改造内容和标准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改造任务。


  (三)项目验收及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改造竣工后,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各地应将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农贸市场项目(见附件2),于2019年3月底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同级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五)绩效评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建设改造后的农贸市场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省商务厅将委托省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县(市、区)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支持资金额度。


  (六)日常监管。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县(市)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工作联系机制和督查推进机制,指导农贸市场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和规范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是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商务、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工商、市场管理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二)加强项目推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前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规范建设等方面进行指导,确保项目按要求和标准建设改造并如期完工。对建设改造进度较慢、建设改造后市场管理和建设效果较差的项目所在地,调减下一年度支持资金额度。


  (三)坚持验收标准。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认真执行《全省“十三五”期间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总体方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方案提出的建设改造标准,重点检查验收硬件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和环境卫生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严格财经纪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农贸市场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违反规定使用、虚报及挪用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强化档案管理。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当年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拨付、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方面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省商务厅联系人:汪 慧   电话:0791-86246663


  省财政厅联系人:刘章屿    电话:0791-87287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