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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20-04-16  浏览:


  各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发展总基调和市委、市政府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监督工作,经研究制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4月8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强化水务行业监管,履行水务监督职责,规范水务监督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发展总基调和相关精神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称水务监督,是指市水务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


  水务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区、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务监督工作。


  二、机构及职责


  市水务局成立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水务监督检查,组织领导市水务局监督机构。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水务局监督办”),承担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指导市级水务监督队伍建设和管理。本方案所称“市水务局监督机构”是指市水务局监督办,市水务局具有相关职责的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


  (一)市水务局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决策水务监督工作,规划水务监督重点任务;


  2.审定水务监督规章制度;


  3.领导水务监督队伍建设;


  4.审定水务监督计划;


  5.审议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6.研究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


  7.其他监督职责。


  (二)市水务局监督办承担市水务局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职责:


  1.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市水务局各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


  2.组织制定水务监督检查制度;


  3.指导水务监督队伍建设和管理;


  4.组织制定水务监督检查计划;


  5.履行重要水务监督事项的监督检查;


  6.组织安排特定飞检;


  7.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8.受理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诉;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水务局综合监督处职责:


  1.抓组织建设:协助搭建市水务局监督工作组织领导架构,牵头组建若干监督工作小组,推动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2.抓制度建设:协助起草监督工作相关办法、规定、细则、计划、整改方案、追责建议等,不断完善市水务局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3.抓队伍建设:建立监督专家库,协调相关局属单位通过机构调整、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充实监督队伍力量,确保监督工作小组人员相对稳定,提高监督效率;


  4.抓平台建设:协调建立监督工作信息平台,综合运用大数据、云平台、遥感监控等多元手段开展水务监督检查。


  (四)市水务局机关各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相关要求,组织指导相关事业单位开展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问题整改,对加强行业管理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具体承担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其他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在局指导下承担相关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补充力量,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水务监督与水务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在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务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水务执法机构及其他执法机构查处。


  三、范围及事项


  主要监督范围包括河长制工作,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生产,水务资金使用,水务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四、程序及方式


  水务监督工作组由专职监督员(监督办)、兼职监督员(行业)、监督专家组成,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实施责任追究(上述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


  水务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调研、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工作。


  五、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个人责任追究和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含向市水务局通报、水务行业内通报、向市政府通报等,下同)等。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书面检讨、约谈、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级撤职等。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水务局监督机构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