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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20-08-18  浏览:


  陕高法发(2020)8号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各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局、经发局)、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32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出台以来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现状,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总体要求,充分理解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有利于快速处理、尽早解决价格争议纠纷,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压力;建立健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畅通权威、公开、便捷的价格争议解决渠道,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起诉追究,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政府和当事人负担;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有利于确保民生诉求渠道通畅,化解人民群众价格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要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化解矛盾、调处争议、公正司法的职能作用,畅通调解渠道、创新调解方式,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协同化解价格争议,共同推动和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多元预防和化解机制,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为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做出新的贡献。


  二、注重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努力打造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服务品牌


  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照《通知》提出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强化保障措施,逐项查漏补缺,理清目标任务、明确方法步骤、完善体制机制,扎实做好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价格争议纠纷化解工作,共同防范和化解重大价格争议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为价格争议纠纷调处提供司法保障,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推荐,吸纳符合条件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吸纳价格认定专业人员、人民调解员、行业调解员、律师、相关专家等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信息和高效的调解服务。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进入法院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申请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各级发改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平台的对接联动,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运行顺畅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协调机制。要主动做好全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站点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省级示范站点”创建活动。加大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的遴选、培训、考核及奖惩激励等制度,广泛吸纳有关行业性专业性人员及社会有识之士担任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组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专家库,进一步拓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培训的渠道和范围,全面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调解技能。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全力支持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体系,主动协调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平台的结合融合,积极推动价格争议纠纷基层调解站点建设,将乡镇、社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融入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进程,共同夯实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各级法院和当地发改部门要尽快完成与“陕西移动微法院”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网上对接和网上受理,及时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纳入行政调解网上运行平台,进一步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便捷、高效规范运行。要健全诉前委派、委托、诉中协助调解机制,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适宜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合理分流涉民生领域诉讼纠纷。


  各地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今年至少要组织一个区县进行先行先试,2021年底前全部落实价格争议纠纷解决的司法保障强化和诉讼对接机制的建立工作,争取两年内实现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站点在全省A级旅游景区、基层社区全覆盖。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和组织推进力度,完善配套制度,健全调解体系,及时解决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工作支持和经费保障,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场所、人员编制、办公设备、工作经费、人才聘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需要。


  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更好地“调价格之争、解民生之忧”,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在我省蓬勃开展。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与其他调解资源的结合融合,助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为发改部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业务培训提供师资等支持。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兜底功能,对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可依法转入审判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各级法院、发改、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以发改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职能意识,完善组织体系,相关职能处室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共同分析研究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价格矛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共同促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力有序开展。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32号).rar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司法厅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