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