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0〕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就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根据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精神,适度加强省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市县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积极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服务优质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以及履职能力建设等七个方面的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承担的相关职责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含相关省属企业,下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的相关职责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承担的相关职责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一)公路领域
1.国道。除中央承担职责外,省级和市县按照我省管理体制,承担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
2.省道。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和协调职责由省级承担。省级和市县按照我省管理体制,承担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路网监测运行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
3.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监测运行和协调以及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职责,由市县承担。
4.国家区域性、省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省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总体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省级承担。国家区域性、省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具体事项职责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以市县为主。
5.道路运输站场。省级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省级承担,市县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市县承担。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市县承担。
6.道路运输管理。省级道路运输(包括运输服务新业态)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省级承担,市县道路运输(包括运输服务新业态)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市县承担。道路运输管理具体事项职责由市县承担。
(二)水路领域
1.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福州港、湄洲湾港、泉州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职责由省级承担,建设、养护等职责按照我省管理体制由省级和相关市县共同承担。厦门港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省级和相关市县按照我省管理体制规定相应承担。
2.内河航道。除中央承担的职责外,由我省负责的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职责,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以市县为主。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省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市县承担。
3.内河港口、陆岛交通码头。内河港口、陆岛交通码头(含内河港口和陆岛交通码头的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以及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市县承担。
4.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的具体事项职责,除中央承担职责外,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发挥市县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市县政府在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
5.水运绿色发展。我省水运绿色发展的宏观管理职责由省级承担,水运绿色发展的具体事项职责由市县承担。
6.水路运输管理。省级水路运输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省级承担,市县水路运输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市县承担。水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项职责由市县承担。
7.地方海事管理。地方海事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省级承担。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搜寻救助、应急处置、船舶防污染等具体事项职责由市县承担。船舶检验职责由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相应承担。
(三)铁路领域
1.干线铁路。除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的职责外,由我省负责的干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
2.铁路公益性运输。省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的管理和具体事项职责由省级承担,由省级组织实施或由省级委托中央企业实施。市县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的管理和具体事项职责由市县承担,由市县组织实施或由市县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3.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市县承担,由市县组织实施或由市县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4.其他事项。省和市县按照我省管理体制,承担铁路护路联防的相应职责。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职责由市县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由市县承担。
(四)民航领域
1.通用机场。本省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职责由省级承担,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职责(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由市县承担。
2.运输机场。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本省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制定职责由省级承担。除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的职责外,由我省负责的运输机场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职责由市县承担(福州机场公安由省级负责)。
(五)邮政领域
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除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的职责外,由我省负责的具体执行事项职责,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由市县承担。
(六)综合交通领域
1.运输结构调整。中央规定由我省负责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职责,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
2.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中央规定由我省负责的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市县承担。
3.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央规定由我省负责的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
4.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省级和市县各自承担所负责部分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七)履职能力建设
各级履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领域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政策法规、地方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由省级和市县各自承担。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和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市级和县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研究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