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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20-10-21  浏览:


  陕交发〔2020〕59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价格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价格水平监测,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公平竞争。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改革部署,又充分考虑我省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把价格改革放在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大局中统筹谋划,坚持正确方向,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因地制宜,稳慎推进,以进促稳,以稳保进。


  (三)改革目标。


  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确需保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更加规范,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除农村客运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外,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或已开通直达高铁、动车列车等市际、县际直达客运及省际道路客运等竞争充分的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市际、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目录,由线路经营者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线路终点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市际、县际同一方向上运输方式单一且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线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最高上限票价的方式。经营者可以在上限票价内,根据运营成本、市场情况等确定具体执行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际、县际班线车型运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每人千米为:普通级0.19元、中级0.24元、高一级0.27元、高二级0.29元,高三级0.31元;卧铺车每人千米普通级0.20元、中级0.25元、高级0.30元。加班车、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及货物运输价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际、县际道路客运线路票价由各设区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油价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收取燃油附加费。我省燃油附加费以西安城区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吨8300元为基数,油价每吨累计上涨或下降500元,燃油附加费每人千米上涨或下调0.005元。燃气附加费参照执行。燃油(气)价格变动时,由各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客运站于7日内调整执行。


  跨省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一条线路、同一车型的班车票价应保持一致。


  (二)推进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市)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的农村道路班线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最高上限票价的方式。具体运价水平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汽车客运站提供的车辆基本站务服务和旅客基本站务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包括:客运代理费、客车发班费、车辆安全例检费、旅客站务费和退票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车辆停放、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可收取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燃油(气)附加费不得计提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车辆提供安全例行检查,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安全例检费。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咨询等基本客运服务,收取旅客站务费。客运站为旅客办理退票时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因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及时办理退票手续,并免收退票费。汽车客运站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运营成本、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四)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鼓励各地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市场化改革,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对于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9号)要求,加快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联动机制,对运价调整、联动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或油(气)价联动并向社会公告,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竞争条件成熟的地区,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规范网约车价格行为,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电车客运,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可享受相应公共交通支持政策。


  (六)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条件为: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舍去小数位取整)。


  三、相关措施


  (一)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要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依法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道路运输客运票价不得高于上限票价或者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汽车客运站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燃油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等各项收费明细。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价格走势,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推进完善行业治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道路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道路运输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创新运输组织方式,优化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事项,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措施,充实工作力量,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依法依规推动本地道路运输价格改革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


  (二)务求实效。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和价格改革,加强督促指导和评估工作,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落到实处,精准有效。


  (三)加强宣传。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政策解读工作,将改革举措及时、准确的传达到相关经营者。要加强宣传报道和社会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行业和社会稳定。要深入总结改革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宣传价格改革对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作用,营造道路运输价格改革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届时《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陕交发〔1997〕107号)同时废止。本意见中未涉及部分仍以《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4〕73号)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交发〔2014〕36号)为准。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