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进口企业:
根据商务部《202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2号)公告的要求,本市化肥关税配额进口企业,请按照公告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的要求,自2020年12月15日起,可向我局提交202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申请。我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202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特此通知。
(外贸运行处联系人:谢江 电话55579518
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联系人:侯佳 电话89150495)
附件:202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doc
附件: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