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指导各区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土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关于拟开垦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nyncwntjsglc@tj.gov.cn
2.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荔湾路健强里37号市农业农村委二办区619收
3.传真:88270863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0年12月1日
市农业农村委
2020年11月23日
关于拟开垦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指导各区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土地(以下简称“拟开垦土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垦是指,拟通过田、水、路、林等综合整治措施,将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开垦为耕地的活动。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土地开垦,应在履行立项程序前和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三条 拟开垦土地应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等项目管理规定。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拟开垦土地所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申请。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征求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拟开垦土地合规性的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出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符合要求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调查应在45日内完成。
第六条 拟开垦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现状调查和竣工调查,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5-2012)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现状调查反映被调查土地实施开垦前土壤污染状况。竣工调查反映被调查土地实施开垦后土壤污染状况。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受托单位应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现状调查和竣工调查结果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后,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
第八条 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土地开垦项目立项审批依据。经现状调查,拟开垦土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安全利用类农用地质量要求的可实施土地开垦,未达到的不得实施土地开垦。土地开垦项目若不涉及污染或客土,则不需进行竣工调查;若涉及污染或客土则应进行竣工调查。竣工调查结果作为土地开垦项目的验收依据。土地开垦项目实施后土壤环境质量不得低于实施以前。
第九条土地开垦项目验收合格后,相应耕地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6号)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共同建立拟开垦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评审专家库,供各区开展评审工作时选择使用,并按照部门职责指导各区开展相关工作。